广东省物价局3日发布消息称,经广泛征求意见,该局于近日正式出台了《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对管道燃气价格进行动态管理。
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管道燃气价格包括门站销售价格、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和代输价格。广东省辖区内的门站销售价格和代输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
管理办法指出,门站销售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当气源价格波动超过8%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时,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如气源价格连续二年未调整的,管网企业应提出方案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校核。
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根据用户类型和购气成本变化等区分调整,并建立购气成本与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建立联动机制应由各市、县按有关规定组织定价听证,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物价局表示,管道燃气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凡不执行、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强制提供管道燃气服务并收费,在管道燃气价格外擅自加收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查处。